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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摘要: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共同发明人与共同设计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享有共同专利权:发明人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共同发明人与共同设计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享有共同专利权:发明人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共同发明人与共同设计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享有共同专利权:发明人所在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依法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专利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专利权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此外应当注意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不同.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被授予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申请权是否就能获得专利权,这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故专利申请人未必就能成为专利权人.同时,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赠予或继承等方式取得.可见,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方式不只限于专利申请.
1.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相同含义,指的是对发明创造中的实质性特点有着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是负责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是发明人(设计人),并且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发明人拥有署名权,即在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不能转让.在专利权实施、许可、转让的过程中,发明人有从专利权人等处获取必要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习惯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作设计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那些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为有关物质条件的获得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认为是发明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的人,或者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或者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打字、制图等)的人均不能被称为发明人.总之,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只有具体的自然人才能实施,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判断什么人可成为共同发明人的标准依然是"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共同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取得权利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将共有发明申请专利.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一方声明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方可共同申请,但依照中国法律,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使用法定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这一要求有别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职务发明人及其单位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未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不属于本职工作及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发明人独自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授予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这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权利的归属的规定.
(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批准后专权利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2)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4.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的主体.我国《专利法》以外国人的自然属性,将其分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并依照不同的情况对外国人在我国获取专利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这部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此外,对于无国籍人,只要其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国与我国订有保护专利权的双边协议,与我国共同参加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或与我国在保护专利问题上是符合互惠原则的,也均有权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
1.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相同含义,指的是对发明创造中的实质性特点有着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是负责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是发明人(设计人),并且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发明人拥有署名权,即在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不能转让.在专利权实施、许可、转让的过程中,发明人有从专利权人等处获取必要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习惯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作设计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那些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为有关物质条件的获得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认为是发明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的人,或者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或者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打字、制图等)的人均不能被称为发明人.总之,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只有具体的自然人才能实施,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判断什么人可成为共同发明人的标准依然是"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共同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取得权利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将共有发明申请专利.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一方声明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方可共同申请,但依照中国法律,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使用法定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这一要求有别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职务发明人及其单位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未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不属于本职工作及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发明人独自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授予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这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权利的归属的规定.
(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批准后专权利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2)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4.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的主体.我国《专利法》以外国人的自然属性,将其分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并依照不同的情况对外国人在我国获取专利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这部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此外,对于无国籍人,只要其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国与我国订有保护专利权的双边协议,与我国共同参加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或与我国在保护专利问题上是符合互惠原则的,也均有权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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